(自贸港法治评论)
核心提示: 儋州政府违法将当事人的十亩土地过户给第三方,造成当事人十亩土地使用权丧失。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政府违法应予赔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海南省高院裁定“十亩土地使用权丧失”是直接损失,法院委托评估损失达681万元,政府提出异议被依法驳回,后政府国土局在《案件协调会签字确认按评估报告赔偿当事人681万。
一—这一系列法律程序尘埃落定之后,儋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与执行,却在十余年后单方面抛出一纸《意见》,将赔偿额砍至38.65万元,并荒唐地要求受害企业向伪造公章的案外人追偿。从“诚信政府”到“违约者”,儋州政府的这一转变,不仅让一家企业的维权之路陷入泥潭,更在海南全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当下,投下了一枚刺眼的阴影。
一份拖了十余年未能执行的判决
时间回溯到2009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儋州市人民政府对第三人的颁证行为违法,并判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弥补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该判决主文第四项白纸黑字,清晰载明。

2014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立一终字第70号裁定进一步释明:生效判决已明确赔偿标的是6697.5平方米(约十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就是这十亩土地使用权的丧失。当事人既可通过执行程序,也可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这本应是一个句号。然而,对于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大源公司”)而言,这却成了一个长达十余年的省略号。

判决明确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却被政府告知需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2009)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大源公司找到儋州市政府要求履行判决的义务,结果却被儋州市政府告知需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大源公司于是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和上诉,均被告知此种情形属于“重复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和上诉,同时法院告知大源公司可以选择执行程序或行政赔偿程序解决。后大源公司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时间一拖就是五年。

评估报告锁定681万损失,政府异议被依法驳回
为执行生效判决,明确“十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显示:该十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681万元。面对这一客观的评估结果,儋州市政府曾提出异议。但经法院审查,该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这意味着,评估报告的效力在法律上得到最终确认,681万元成为执行程序中不可动摇的赔偿基数。
法院主持下签下协议:政府亲手画押的“诚信承诺”
在评估报告生效、异议被驳回的基础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上,儋州市政府下属的儋州市国土局与大源公司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自愿签订了《案件协调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明确: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681万元价值进行赔偿。这是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合意,是政府亲手画押的诚信承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时我们以为事情终于要解决了。”大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回忆道,“法院主持,政府签字,还有什么不放心的?”然而,他们很快发现,这份放心,放得太早了。
一纸“意见”推翻十年判决及执行:从681万到38.65万的“断崖式”缩水
2022年5月11日,就在《案件协调会》协议签订十几年后,儋州政府一直没有履行判决赔偿,案件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之际,儋州市人民政府单方作出《关于弥补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直接财产损失的意见》,将赔偿金额擅自降低至38.65万元——仅为评估价的6%,不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金额的零头。
理由是什么?是2009年判决中曾提及的“三方责任”。这一理由,被大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痛斥为“断章取义,公然对抗司法”。
“儋州政府把判决文书中间段的评价评论作为依据,完全无视判决书最终的判决项,更无视海南省高法所裁定的直接损失就是十亩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该负责人表示,“评估报告是他们提了异议被驳回的,赔偿协议是他们在法院主持下亲手签的,现在全都不认了?这算什么?这是以行政权力否定司法裁判,是对法院执行的公然阻碍!”
荒唐的逻辑:要求受害企业向伪造公章者追偿
更令大源公司无法接受的是,儋州市政府在《意见》中还提出:要求大源公司向案外人李诗绵追偿部分损失。这一要求,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不仅是对国家赔偿法的严重曲解,更是对基本法治逻辑的嘲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而非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某法学院教授指出,“行政行为一经确认违法,赔偿责任即已确立。过错程度根本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更不是减免赔偿数额的法定理由。”
更为关键的是,国家赔偿遵循“外部全额赔偿、内部另行追偿”的法律逻辑。即违法行政机关应首先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认为案外人存在过错(如李诗绵涉嫌伪造公章),可另行向责任人追偿。
“儋州市政府企图跳过‘对外全额赔偿’的法定义务,直接将本应由其自行追偿的内部风险,转嫁给作为受害人的企业,让无过错的受害方承担损失,这不仅于法无据,更是严重显失公平。”
上述专家表示,“更何况,李诗绵是否伪造公章、应否承担责任,那是政府与案外人之间的事,与受害企业何干?政府违法在先,却让受害人去追第三方,这完全是混淆视听、推卸责任!”
诚信政府的“儋州往事”与“今日反观”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儋州市政府并非没有“诚信履职”的经验。2017年,一起类似的行政赔偿案中,儋州市政府因违法扣押企业压榨机并致其遗失,被法院终审判赔8万元。彼时,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儋州市政府便主动将赔偿款及执行费共计8.11万元汇入法院代管款账户,仅用3个工作日便履行完毕。当时,儋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急群众之所急,努力打造诚信政府,大力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从3个工作日主动履行的“诚信标杆”,到十余年拒不履行681万元判决、单方撕毁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案件协调赔偿协议》、要求受害企业向案外人追偿的“违约者”——儋州市政府的这一转变,令港澳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唏嘘不已。
“以前我们常说‘政府带头守法’,现在儋州市政府的做法,等于告诉企业:法院判决可以不算数,评估报告可以作废,政府协议可以随便撕,追责可以甩锅给案外人。”一位不愿具名的外地企业家表示,“这样的营商环境,谁敢来投资?”
海南自贸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25年,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第六批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合同履约监管,以诚信政府提升企业投资信心。同年,海南省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责任追究专项监督,多个历史遗留问题被重新摆上台面。万宁市依托“监督一张网”平台,成功解决了一笔超1.5亿元的政府欠款问题。
“监督不是要追责问责,而是为发展清障护航。”海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曾这样表示。
然而,儋州市政府的这纸《意见》,似乎与这一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浪潮背道而驰。海南政法网的一篇报道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军明确指出:“建设海南自贸港,法治是基础性、保障性工程。”当基础动摇,大厦何安?
法律评论:一纸《意见》的法律底色与司法态度
2026年3月1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儋州市政府就《意见》的合法性展开激辩。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交的代理词直指本案核心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儋州市政府的《意见》存在三重根本性违法:
其一,该《意见》以行政文书形式直接更改生效判决主文确定的赔偿义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判决既判力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以行政权对抗司法权”,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其二,被告要求原告向案外人李诗锦追偿,混淆了行政赔偿与民事侵权的界限,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只要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即应全额对外承担责任,至于案外人是否存在过错,属内部追偿范畴,与受害人无关,被告此举系推卸法定义务,严重失当;
其三,案涉评估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作出,且被告异议已被驳回,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案件协调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单方毁约并擅自将赔偿额削减至6%,不仅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更构成对法院执行程序的公然阻碍。
大源公司引用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意见》无效,并判令被告按681万元履行赔偿义务。这一诉求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海南全力推进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当下,此案的判决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权益,更关乎司法权威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关乎政府能否真正成为法治的践行者而非破坏者。
结语:一纸《意见》与一座城市的法治名片
如今,大源公司仍在维权路上。他们已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确认儋州市政府的《意见》违法无效,并要求按681万元履行赔偿义务。
“我们不是要‘讨’这笔钱,而是要讨一个公道。”大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说,“如果政府可以随意推翻法院判决、撕毁自己签字的协议、混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概念、让受害人去追伪造公章的案外人——那还要法律做什么?还要营商环境做什么?”
一纸《意见》,推翻了十年的判决执行,我们想问儋州政府:做出这个《意见》的法律法条依据是什么?一次毁约,抹去了曾经的诚信。对于正在全力打造自贸港“样板间”的海南而言,儋州市政府的这起案例,无疑是一记警钟: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来不是写在文件里的口号,而是每一个政府行为、每一份协议履行、每一纸判决执行的累积。当“诚信政府”的金字招牌被自己亲手砸碎,修复的代价,恐怕远不止681万元。
【编辑:陈旭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