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娟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 宋才发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法治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其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末延续至今,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范内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路径、民族地区生态与安全治理等议题展开,形成了以法律文本释义为基底的规范分析路径。这一学术实践为理解中国民族法学从政策注释向规范分析的转型提供了重要参照。本文系统梳理宋才发的学术演进,从方法论自觉、自治权知识体系化、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生态与安全治理拓展及学科史定位五个层面评价其贡献,并结合促进型立法的实施逻辑、法教义学的范式转换、积极义务的类型化、嵌入结构的法治进路四个维度,探讨民族法治研究的深化空间。
加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当前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问题。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通过,使民族法治领域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行的规范格局。与侧重权利保障和自治权行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大量采用倡导性规范,其调整重心从权利确认转向行为引导,实施逻辑也随之从司法救济为主,转向行政推动与多元共治并重。上述立法发展对民族法学的方法论提出了直接挑战:长期以来以权利义务界定为核心的规范分析路径,能否充分回应倡导性规范的实施机制、促进与保障的法律衔接,以及规范文本与实施效果之间的张力。对此,传统的规范分析框架尚显不足。面对这一挑战,从学术史维度回溯民族法治研究的方法论传统,是一种必要的学术准备。宋才发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持续从事民族法治研究,形成了以法律文本释义为基底、以制度功能分析为延伸的规范分析路径,其学术实践横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范解剖、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转化、生态与安全治理的议题拓展等多个维度,构成了观察中国民族法学学科演进的重要参照。尤为重要的是,宋才发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之前即多次发文论证其立法必要性,表明其研究并非事后的文本注疏,而是先于立法的制度构想。然而,立法完成之后,规范分析的任务并未终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倡导性规范如何获得实质约束力、其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关系如何厘清、法律进入基层社会后产生何种治理效果,这些问题超出了侧重于应然层面制度设计的传统框架,需要在宋才发的学术积累之上,从规范释义走向制度实效的观察。
宋才发教授从事民族法学研究近四十年,发表学术论文六百余篇、出版个人学术著作四十八部,形成了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体论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论的完整学术谱系。学界对其研究成果有所关注和引用,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五要素分析框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四维体系等命题,在民族法学研究中产生了一定影响。然而,现有研究对宋才发学术成果的关注多为零散引用或个别论文评论,尚未有研究对其近四十年民族法治研究的学术演进进行系统梳理,对其理论贡献的整体性评价也付之阙如。在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民族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将宋才发以宪法和法律条文释义为方法的规范分析传统与当代民族法治建设的实践命题加以关联,更是一个尚未展开的研究议题。基于此,本文从学术史视角出发,通过系统梳理宋才发教授民族法治研究的演进脉络,从方法论自觉、知识体系化、理论开拓、议题拓展与学科定位五个层面评价其理论贡献,并将其规范分析传统与新时代民族法治建设的实践命题加以对接,以期为民族法治研究的深化提供参照。
一、宋才发民族法学研究的演进脉络
宋才发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他从自治权的规范阐释入手,随后转向民族法制的规范配套与体系初探,接着致力于法治思维的方法论建构,最终将研究重点放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根基与立法倡导上。这一研究历程与我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实践深化同步推进。
(一)制度奠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阐释与学科初探(1982年—2007年)
宋才发在2002年至2007年间的工作,集中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条文的规范阐释上。研究和分析路径很明确:不满足于对自治权作整体性描述,而是将其拆解为财政、经济、人事、贸易等具体权利要素,逐一追问各自的宪法依据、行使条件与现实边界。在《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和特色》中,他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位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总结了该制度的五要素分析框架:民族聚居、区域经济、自治机关、自治权力与国家帮助,认为五者互为条件,共同构成该制度运行的规范基础。这一分析将民族区域自治从政策话语提升至基本政治制度层面。在《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及自治条例问题研究》中,他进一步把自治区立法自治权限定为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下的核心权力,其行使须遵循不得变通该法本身的基本原则,从而在法制统一与地方实际之间划定了规范边界。
在此基础上,他围绕财政、经济、人事、贸易等自治权发表系列文章,不再停留于法定职权的简单罗列,而是逐一追问各类自治权的行使条件与现实边界。财政自治权涉及地方造血与国家输血如何平衡,经济自治权关乎生产关系调整与自然资源管理的特殊配置,人事自治权面临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与专业化治理的双重需求,贸易自治权则需处理边境贸易自主与国家优惠政策落地的衔接问题。这种将各类自治权置于央地关系框架中加以审视的分析路径,使自治权研究摆脱了平面描述的局限。
与此同时,宋才发从制度研究向学科建制延伸,厘定民族区域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学科地位与边界。他在《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中主张,民族法学不宜被归约为法人类学或法民族学,也不宜窄化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应将其定位为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规范基础、以民族关系法律调整为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构想涵盖宪法、民事、行政、经济等多部门法中关于民族问题的规范,包括中央法律的直接规定与授权自治地方变通、补充的条款。这种区分使民族法学确立了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规范基础。
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法治化议题,宋才发在此阶段已有所触及。他在《西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法律保障探讨》中提出,退耕还林还草须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群众意愿,落实保护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规范,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地区生态平衡。这一研究虽尚未形成系统的生态法治理论框架,但已敏锐捕捉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结构性张力,为其后期“五位一体”生态保护法治体系的建构埋下了伏笔。
(二)规范建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范配套与法制体系初探(2008—2014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范内涵如何界定、实施形式如何落实,是宋才发此阶段关注的核心。他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中,将这一制度置于新中国基本国策的历史脉络中加以考察,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构特征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国家统一领导为前提、自治机关为载体、自治权为核心、国家帮助为保障,强调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这一制度的本质属性,指出其功能在于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在此基础上,他系统梳理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决议命令、配置大于一般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等五大政策实施基本形式,并总结了坚持国家帮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等六十余年实践的基本经验,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功能在于将民族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他还强调六十余年的区域自治实践是民族法学赖以形成的根基,指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执行状况直接决定着区域自治制度的实际成效。
自治区自治条例长期未能出台的制度困境,促使他进一步将研究聚焦于立法规范层面的体制性障碍。他明确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全面调整自治事务的总章程,是特别立法授权下的自治规范,其法律地位既不同于狭义法律,也有别于一般地方性法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平等、正义与可持续发展。针对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僵局,他指认两权分离的报批制度、预先审查的非法定程序及中央与自治区事权划分模糊等体制性障碍,提出尽快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为导航、尝试自上而下立法模式等破解路径。在立法内容上,他主张以自治机关自治权为核心,围绕经济建设、财政金融、对外贸易、科教文卫等领域展开制度设计;同时将单行条例定位为自治条例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强调其民族性、地域性与时效性,通过完善立法程序与监督机制推进民族法制配套建设。
宋才发同时着力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法律渊源、规范特征的辩证属性及其宪法保障框架研究。他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探讨》中将自治权的法律渊源区分为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渊源与民族习俗、政策传统等非正式渊源,并提炼出权利性与权力性、广泛性与局限性、自主性与从属性、区域性与全局性等辩证统一特征,揭示这一权力在宪法框架内具有国家法定赋权与地方自主管理的双重属性。为回应实践中的虚化困境,他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实施的宪法保障探讨》中从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审查监督、违宪审查监督三个层面搭建保障框架,主张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展开合宪性审查,使制度运行纳入宪法轨道。这种从规范阐释到立法破解再到宪法保障的递进研究,深化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理解。
(三)治理法治化:法治思维的理论建构与多维实践拓展(2015年—2020年)
多民族国家的共同体建设,根本上是国家认同的宪法秩序问题。宋才发2016年即对此进行了先期理论探索,他系统论证了文化认同、政治认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层级关系,提出国家认同是中华民族全体成员最重要的认同,也是五十六个民族认同的升华;他援引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规范表述,以宪法文本为国家认同至高性的规范,指出维护国家认同即是维护宪法秩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逻辑与时代价值,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历史纵深中加以考察。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宋才发以此为契机,系统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逻辑与时代价值,将制度的理论演进概括为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自决”向“区域自治”的范式转换、制度设计到制度运行的链条贯通、政治制度向法律制度的规范升华、国家立法与地方配套立法的体系化建构、单一制度功能向综合治理的功能拓展六个维度的理论成果;同时预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未来发展的五个方向:共同繁荣发展居于首位,法治保障提供制度支撑,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构成政治前提,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对口帮扶助力现代化进程。这些判断为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供理论参考。
长期以来,民族事务治理主要依赖政策推动,法治化程度不足。宋才发在2017年提出,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治理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必须通过村民自治制度化、社区治理法治化、善治政府建设与多元共治的协同推进,实现基层民族事务的规范化运行。这一方法论在2020年延伸至边疆安全治理领域,他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法治思维相结合,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前提。在精准扶贫研究中,他将法治思维具体化为生存权保障、发展权促进、代际传递阻断、生态补偿维权的四维权利框架,指出精准脱贫的实质是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基本权利的法治化实现;2019年进一步提出精准脱贫面临立法缺位、权利缺失、权力失范三重困境,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是巩固成效的关键。由此,“法治思维”从抽象方法论转化为覆盖农村治理、边疆治理、扶贫治理的制度化分析工具。
民族地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并存的多元规范格局,是基层治理不可回避的现实。2020年,宋才发肯定了民族习惯法源于民间、通行民间、治理民间的规范性特征,指出其在少数民族社会秩序维护中具有自觉性、约束性、规范性三重属性。在此基础上,他深入剖析了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四类冲突:文本结构冲突、民商事规范冲突、物权习惯冲突、行为处罚冲突。他提出习惯法应定位为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在私法领域尊重习惯法的自治空间,在公法领域坚持国家法的统一适用,通过建立习惯法的识别机制、备案审查机制和司法适用机制,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法治根基到立法倡导(2021年至今)
民族工作路线的发展也使相关研究不断完善和创新。2021年后,宋才发的研究重心从国家认同高于一切的层级论证,转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建构。他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内涵及路径研究》中提出,中华民族认同是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国家认同实质上是对宪法制度的认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根基,但必须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该文将法治路径概括为夯实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基础、加强党政领导机关法治思维建设、全面实施宪法、以制度体系提供保障、彰显“十四五”规划的引领作用五个方面。同年,他又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四维体系:党的领导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权益保障体系、精神文化体系,将党的领导视为根本保证,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制度依托,强调维护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他还从法治视角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出大一统思想、国民要素、多元一体格局、生存权与发展权构成共同体建设的法理。2022年,他进一步论证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的契合关系,指出“中华民族”入宪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宪法制度是最根本的保障机制。2025年,他在《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中,系统阐释2018年修宪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的规范意义,指出宪法赋予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证,提出遵循宪法法源原则、强化宪法监督、坚持合宪性审查三条价值实现路径。这些研究将共同体建设从政策话语转化为宪法话语。
民族地区如何以共同富裕夯实共同体意识,是共同性建设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2024年,宋才发在《推进民族地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指出,民族地区现代化任务比其他地区更加艰巨繁重,不能简单照搬其他地区模式,必须走互嵌式发展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同步现代化。他强调高质量发展是民族地区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需要,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提出以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引领群众行为规范,以共同富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2021年,他从党的百年民族工作历程中提炼了六条基本经验,指出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核心要义,其目的在于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各民族共同参与国家建设、共享发展成果。同年,他还从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合宪性审查等维度探讨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的法治路径。生态治理与共同富裕一道,构成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的两翼。
宋才发此阶段研究出现了从学术分析走向立法倡导的明显转向。2024年,他在《加快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论证了制定该法的现实必要性:当前涉及民族团结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一部统领性的专门规范;该法的调整对象应聚焦于民族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民族共同性建设等核心领域,基本路径包括科学界定立法目的、合理设置法律框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2025年发表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则进一步指出,该法的制定将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制度化的内生动力,使民族团结从政策倡导转化为法律义务。他还从宪法层面阐释了2018年“中华民族”入宪的规范意义,提出遵循宪法法源原则、强化宪法监督、坚持合宪性审查三条价值实现路径。这两篇论文的立法构想,与2026年3月该法正式通过的现实形成了呼应。
二、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法治贡献
宋才发的民族法治研究始终以宪法文本为规范基准,但这一方法论取向的意义不止于个人风格。在民族法学从政策阐释向规范分析转型的关键期,宋才发的学术实践实际上承担了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制度化成果予以法学表达的功能。自治权的规范内涵如何确定,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转化何以可能,民族地区治理的议题边界如何拓展,构成了这一表达的三条主线。
(一)方法论贡献:规范分析路径
宋才发的研究在方法论层面体现出鲜明的学科建构意识,核心特征可概括为规范分析路径的坚持与运用。宋才发长期采用宪法依据、规范解释与实证补强相结合的分析路径,其研究多以宪法序言、总纲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条款为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上展开权利义务界定、制度缺陷分析与立法完善建议。该路径的学术价值在于将民族问题研究从单纯的政策阐释中抽离出来,使民族法学获得了区别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独立学科身份。在20世纪80年代民族法学尚处于政策注释状态的背景下,宋才发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研究的规范基础,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系化法学分析,承担了该理论制度化成果的法学表达功能。
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颁布,但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界对其规范内涵的挖掘并不充分。宋才发将自治权分解为财政、经济、人事、贸易等具体权利类型并逐一追问其宪法依据和行使边界,这一研究策略使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供学术讨论的知识单元。在当时民族问题研究常被政治话语主导的知识场域中,本身是一种有辨识度的学术选择。它推动了民族法学从宏观政策阐释向中观制度分析的转变,构成该学科规范转型的重要环节。需要指出的是,宋才发的工作主要是分类解剖式的,尚未建立起自治权的系统性理论框架;随着学科发展,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法视野的引入,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研究手段。
(二)自治权分类研究的知识体系化
宋才发将规范分析方法集中运用于自治权研究,通过对各类自治权的逐一规范分析,承担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政治原则到法学概念转化的基础性工作。他将自治权概念分解为经济管理、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对外贸易、立法自治权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类型,逐一梳理各类自治权的宪法依据、法律内涵、运行障碍与完善路径。面对一部原则性较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其中的权利条款逐一拆解并赋予具体的规范内涵,是学科积累阶段学术推进的必要步骤。他的工作承担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果进行法学释义的功能,通过学术分析填补了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知识空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学上可操作和分析的规范对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基本政治制度,该制度规范内涵的系统阐发,在客观上深化了对该理论制度化成果的法学理解。
宋才发的自治权研究以人事管理自治权为切入点,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中的岗位配置问题进行了较早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他逐步扩展至经济管理、财政管理、对外贸易等自治权类型,分别探讨了上级政府干预边界、转移支付与自治地方财政自主之间的张力、边贸管理权限等规范问题。尤为重要的是,他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困境的长期追踪,使这一长期被忽视的立法领域重新进入学术视野。这些研究虽未形成自治权的系统性理论,但各自填补了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知识空白,共同构成了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配置的较完整图景,为后来者从整合性角度审视自治权制度提供了知识基础。
与此相关联,宋才发对民族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功能的关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调适问题的探讨,在当时的学术语境下具有议题开拓性。在国家法中心主义占据主导的背景下,宋才发对习惯法规范地位的肯定及其与国家法协调机制的设想,为后续习惯法研究提供了分析框架,也为理解民族地区多元规范秩序并存的现实提供了法学入口。上述研究方向突破了将民族地区法律秩序简化为国家法一元统治的惯性思维,承认了习惯法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控制中的实际功能,为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讨论增加了不可忽略的分析维度,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也拓展了民族法学的学术视野和研究空间。
(三)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的理论开拓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研究是宋才发近年来持续聚焦的领域,核心贡献在于较早尝试将政治命题转化为法学规范语言。他提出文化认同、政治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四维分析框架,并持续推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研究,为民族法治研究开辟了超越传统自治权话语的新议题空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宋才发将共同体意识转化为法学规范语言的研究工作,客观上承担了时代化成果法治表达的功能。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之后,法学界面临如何为该政治决策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路径的任务,宋才发在此问题上的先期探索具有学术先见性,其政治命题的法学转化为处理民族治理中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的衔接提供了可行的技术路径。
宋才发在该法出台前即系统论证其立法必要性,其关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的构想,与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存在相当程度的呼应。回溯其早期研究可以发现,宋才发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度设计方面提出的若干建议,与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存在相当程度的呼应,说明其学术分析并非空泛的政策呼吁,而是建立在规范分析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宋才发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研究中提出的义务配置思路,即将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义务、社会层面的协同促进义务与公民层面的自觉遵守义务相区分,为理解这部法律的规范结构提供了分析工具。
从学术史角度看,共同体意识的法学转化回应了一个时代课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民族工作的重大政治决策如何通过法律技术获得规范依据和实施路径。宋才发在此方向上的持续耕耘,推动了民族法学研究议题的更新和学科视野的拓展。宋才发的研究也触及了当代法学研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当政治决策需要法律化时,法学如何既不沦为政策的简单附庸,又能为政策实施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宋才发在此问题上所展现的规范分析技术,为处理类似的政治命题法学转化问题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参考范例。
(四)生态治理与安全治理的学科边界延伸
在研究议题的拓展上,宋才发将民族法学的边界延伸至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生态城镇化、稳疆固边、边疆安全等领域。上述研究揭示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命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建设与自治权行使同等重要,共同构成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前提。民族地区大多处于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是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区域,宋才发对生态补偿机制、退耕还林法律保障、生态城镇化法治路径等问题的探讨,将民族法学的关注点从权力配置扩展到资源环境领域,丰富了该学科回应民族地区现实治理需求的能力。宋才发在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范意涵,是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通过宪法和民法的规范渠道引入民族法学分析,为学科发展开辟了新的增长点。
在边疆治理研究中,宋才发对边境治理历史积淀与宪法保障的系统梳理,以及从稳疆固边到边境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升级,反映了民族法治研究范式随国家治理理念更新而发生的调整。上述概念升级不是术语替换,而是从管控思维到治理思维、从安全优先到安全与发展并重方向的学术回应,折射出中国边疆治理实践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塑造的转变。宋才发在边疆治理研究中强调宪法保障和制度建构的法治化路径,是在尝试将边疆治理纳入民族法学的分析框架,为学科边界的合理拓展提供了方向指引。
上述议题拓展工作使民族法学得以回应民族地区治理实践中日益多元化的法治需求,推动了该学科从单一的自治权研究向综合性治理法治研究的演进。从理论层面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要求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进程,生态环境保护和边疆安全治理正是民族地区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宋才发在这些方向上的研究,客观上构成了对时代化要求法治层面的学术回应。随着中国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生态约束和安全挑战将愈发凸显,宋才发在这些方向上的先期探索为民族法学的后续发展预留了知识储备。
(五)学科转型中承前启后的桥梁作用
将宋才发的研究置于中国民族法学的学术谱系中加以定位,可将宋才发视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学科规范转型过程中承前启后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承前体现在宋才发的研究保留了政策解读的学术传统,能够回应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与立法动向,使学术研究与国家治理实践保持互动关系;启后体现在宋才发的方法论路径为民族法学引入了规范分析的方法,推动了学科从宏观政策阐释向中观制度分析的转变。上述双重属性决定了宋才发在学术谱系中的位置:上承政策研究的传统,下启规范分析的新范式,在学科内部具有连接两个学术时代、贯通不同研究范式的桥梁作用。宋才发多年的研究跨度覆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转化、生态与安全治理的议题拓展等多个维度,时间跨度从20世纪80年代延续至2024年,基本覆盖了中国民族法学发展的主要阶段,构成了观察该学科演进的重要参照。
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视角看,宋才发的工作在法治层面回应了该宏大命题的多重维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范分析,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制度化成果的法学维护;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转化,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时代化成果的规范表达;生态治理与安全治理的拓展,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新要求的法治回应。上述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宋才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法治贡献的基本内容。
宋才发的工作在民族法学领域留下了一系列可资援引的知识节点。他在规范分析路径上完成的分类解剖,覆盖了自治权阐释、法制体系建构、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等主要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知识谱系。但这些节点之间尚未建立起内在的逻辑贯通:自治权的类型化研究如何整合为系统性的权利理论,规范分析方法如何与实证研究手段相结合,民族法学的学科对话如何突破单一话语体系。这些问题仍待后续研究回应。推进上述方向,并非对宋才发研究范式的替代,而是在其铺设的学术地基之上,使民族法学获得回应治理现实能力的必要拓展。
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一项学术工作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学术工作本身达到了怎样的理论高度,更在于它为后来者提供了什么样的学术起点。宋才发多年的民族法治研究以其方法论的自觉性和规范积累的持续性,在中国民族法学的学术谱系中确立了承前启后的位置,宋才发的学术贡献值得在学科史的脉络中得到客观而充分的认识和评价,对后续民族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三、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保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宋才发民族法学研究在方法论、法理根基与制度建构三个层面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作出了奠基性贡献。然而,学术研究的真正生命力不仅在于总结已有成就,更在于直面实践难题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回应。当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正处于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深度转型的关键阶段,这一转型既需要制度供给的更新,也需要法解释技术的跟进,更需要法教义学层面的范式反思。本文不局限于某一部具体法律的条文解读,而是从促进型立法的实施逻辑、法教义学的范式转换、积极义务的规范属性、嵌入结构的法治路径四个维度,对宋才发民族法治研究的拓展空间进行学理性探讨。这些讨论或发端于宋才发本人的方法论命题,或承接于学界同仁对制度创新的已有探索,目标是在尊重既有研究脉络的前提下,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提供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理论方案。
(一)促进型立法的贯彻实施与司法解释路径
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促进型立法进入民族法治领域,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规范形态发生了结构性转换:法律越来越多地采用倡导性规范、激励机制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柔性手段来调整民族关系,而非依赖传统的制裁与惩罚模式。宋才发此前提出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命题,正面临这一规范转型带来的适用挑战。
在宋才发所奠定的规范分析传统基础上,破解这一困境的规范资源,首先存在于法律文本的序言结构之中。江国华将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定性为兼具宪法相关法、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与促进型法律多重属性的基础性立法,这一判断把握了该法的规范特质。然而,促进型立法在实践中普遍面临实施困境:倡导性规范如何产生实际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促进义务时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这是该类立法在民族法治领域面临的共性问题,破解这一困境需要激活法律序言和立法目的条款的法治功能。陆平辉指出序言是集历史叙事、法理建构、政治宣示、规范要求和价值引领于一体的综合性法治文本。序言中五个共同的历史叙事不仅具有政治宣示功能,更构成了整部法律的价值根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序言确立的共同性优先价值作为法律解释的前理解,构建立法目的条款、历史叙事(序言)、具体规范的三层解释结构。当法院处理涉及民族团结的案件时,援引序言中的价值宣示作为裁判说理的补充依据,使倡导性规范获得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解释路径既符合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又契合促进型立法的制度逻辑,能够在不突破既有司法审查框架的前提下提升柔性规范的实施刚性,使其从软法走向柔性之治。
与此同时,地方立法的跟进是促进型立法实施的重要保障。郑毅在分析地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时提出了四重拓展路径,即从法律制定到改废释纂、目的原则到立法主题、法律规范到制度体系、政治文化到经济民生四个维度推进地方立法创新。这一路径的实质是将中央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地方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使促进型法律的倡导性规范在地方层面获得具体的实施载体。例如,地方立法可以将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的原则规定细化为社区规划标准、公共服务配置比例和住房分配政策,从而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执行、可评估的制度规范。杨继文从基层治理视角强调,促进型法律的实施关键在基层,需要将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转化为基层治理的具体行动方案,通过铸牢法治单元的建设来夯实法律实施的基层基础。
(二)民族法治领域的法教义学范式转换
宋才发提出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命题,为民族法治奠定了坚实的法理根基,而当下这一根基亟需通过法教义学实现体系化的转译。法教义学以现行有效法律为基石,通过系统化的解释与整合,为法律适用提供确定性指引。传统的民族法教义学往往以各民族权利主体的平等保护为逻辑起点;然而,随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民族工作的主线,法律解释与适用的价值坐标必须在权利保障之外,进一步纳入共同体建构的维度。这种范式转换并非对权利范式的否定,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内涵的深化与拓展。
将共同体建构融入法教义学的规范体系,首先体现为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重构。郑毅指出,2018 年“中华民族”入宪极大地丰富了宪法民族话语中的团结内涵,有效解决了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问题。在规范层面既已确立共同性的宪法基础,审查机关在审视涉及民族特殊政策的法律规范或地方立法时,评估逻辑应当发生转向:即优先判断该规范是否有利于增进各民族的共同性,进而考察其对差异性的包容限度。这种“共同性优先、差异性从属”的审查位阶,不仅契合宪法民族团结条款的规范意涵,也为化解现行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提供了清晰路径。需澄清的是,坚持共同性优先绝不意味着取消差异性,而是在承认差异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将增进共同性确立为法律调整的首要目标。
法教义学面临的另一重张力,源于民族法治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宋才发在肯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贡献的同时,也强调该制度需与时俱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功能定位上各有侧重,前者聚焦于民族团结的动态推进,后者侧重于权利保障与自治权的行使,形成“保障与促进并行”的规范结构。唯有厘清两者的调整边界与衔接机制,避免因规范重叠或冲突而削弱实施效能,方能使民族事务治理在“权利保障”与“共同体促进”之间形成有效的制度支撑。
(三)三交规范积极义务的类型化与实施路径分化
宋才发等学者长期关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问题,但其研究多侧重于政策倡导层面。随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民族工作主线,“三交”的规范表达正经历从政策话语向法律文本的深刻转型。这一转型已无法单纯依赖行政推动,亟需在法学层面厘清其义务属性并构建相应的实施机制。
学界已从政策话语转型和概念史维度对三交规范进行了初步探讨,但尚未触及法律实施层面的核心痛点,即积极义务的类型化与实施路径分化问题。成飞在分析 2024 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讲话时指出,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全方位嵌入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逻辑链条,这为三交规范从政策宣示迈向规范建构注入了政治动能。刘风丽则从概念史维度进一步阐释,认为“全方位嵌入”蕴含着各民族平等参与并融入国家社会体系的价值指向。审视现行立法,三交条款多采用应当、鼓励、支持等表述,学理上可归入积极义务范畴。此类义务的普遍困境在于,履行标准模糊,难以直接转化为可诉的行政行为。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对积极义务进行类型化重构,依据规范内容的明确度与履行标准的可量化程度,设计差异化实施路径。
若作类型化梳理,第一类是内容清晰、标准可量化的刚性义务。例如,第25条规定“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可据此直接请求行政机关履职,并在受阻时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第二类是内容相对明确但需结合情境判断的裁量义务。如第22条“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公民可请求行政机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但通常不宜直接诉请建设特定项目,以免过度干预行政裁量权。第三类则是主要体现政策导向的倡导性义务。如第28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其实施主要依赖行政推动与考核机制。然而,在行政机关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明显怠于履职的极端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依据第54条、第57条提起公益诉讼,形成对倡导性义务实施的外部监督底线。
结语
回溯宋才发的民族法学学术历程,其研究轨迹与中国民族法学从政策注释向规范分析的转型基本同步。宋才发长期采用宪法文本主义的分析路径,在民族法学尚未形成独立学科身份的初创阶段,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分析从原则宣传层面推进到规范解剖层面。上述工作为民族事务治理问题回归法治轨道提供了助力,也为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成果的法学表达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分析范例。宋才发在此过程中的学术角色,更接近于规范转型期的承前启后者,而非范式的开创者。他上承政策解读的传统,下启规范分析的新路,为后来者在该领域继续推进提供了基础性的学术积累。
尽管学术成就丰硕,但宋才发的研究仍然留下了若干学理空间,有待民族法学后续研究予以回应。这些短板并非悬置的方法论宣言,而是嵌入民族法治诸领域中的实在张力。自治权的规范分析若止步于条文释义,便难以回应制度运行的实际困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研究若停留于制度设计,也无法追踪法律实施的真实效果;三交规范的义务建构若拘于文本框架,则行政裁量的配置逻辑便难以获得可操作的标准。这并非对规范分析传统的否定,而是在宋才发铺设的学术地基之上,使该学科获得回应治理现实能力的必要拓展。民族法学今后的任务,是从法律应当如何促进共同体建设的规范追问,转向法律在民族交往实践中究竟产生了何种治理效果的效果评估。
【编辑:陈旭颢】
